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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保险保费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发现合同中关于收益和退保条款的法院内容与小新的宣传大相径庭。”(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刘明燕)
李女士(化姓)退休多年,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最终,法官通过比对宣传材料与合同条款,
法院受理案件后,
往后的几年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然而,近期李女士因家事急需用钱咨询退保时,急需用钱时可以随时提取。李女士陆续投入30余万元购买该保险产品。法庭审理认定,前几年,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自己遭遇了虚假宣传。她这才发现这款产品并不能随时提取保险金,选择了一款需要每个月缴纳7000元保费的保险产品。她诉至法院,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