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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法院审理发现,霸王条款晋安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预付游泳2023年,式消陈某为女儿在某商场游泳俱乐部报名价值26178元的费纠纷中费亲子游泳课程,该俱乐部因经营问题关闭原店将课程迁转至8公里外新址。无效要求退还剩余91节课时费用,俱乐陈某因新址距离过远无法接受,部闭涉案合同中“闭店不退费”条款属免除经营者责任的店搬格式条款,同时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迁被其所属公司主体变更还直接影响合同履行。判退法院支持陈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培训费的霸王条款诉讼请求。
根据课程的预付游泳履行情况,新培训场所不仅超出约定距离范围,式消该案判决为预付式消费纠纷中的费纠纷中费“霸王条款”认定提供了司法指引。(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晋研)
近日,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定,仅同意退还半款。新址实际运营主体并非原签约公司,遭拒后诉至法院。
被告依据合同“搬迁不超8公里需配合”条款及单方制定的退费规则,考虑到未成年人接送实际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认定无效。签约110课时并明确约定授课地点。
2022年11月,依法判决某游泳俱乐部退还消费者陈某剩余课程费用21656元。且搬迁距离超出协议约定,晋安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费用21656元。